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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纠纷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的审查

时间:2011-04-28 15:1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国际货运纠纷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的审查 王轩军 合伙人/律师 2007 年8 月31 日 13901091991 wangxuanjun@sino-laws.com 一、国际海运(包括部分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纠纷的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的 审查 1、国际海运(包括部分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纠纷的起诉条件 根

国际货运纠纷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的审查
王轩军  合伙人/律师
2007 年8 月31 日
13901091991 wangxuanjun@sino-laws.com
一、国际海运(包括部分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纠纷的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的
审查
1、国际海运(包括部分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纠纷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国际海运(包括部分多式联运,即中国海商法第102
条规定的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起诉条件是:
(1)原告应是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具有追偿权的人,
如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出租人、承租人、承拖方、被拖方、
船舶所有人、救助方、保险人、被保险人等。
(2)被告应是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应当被追偿的人,
如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出租人、承租人、承拖方、被拖方、船舶所有
人、被救助方、保险人等。
(3)收货人对承运人起诉的,根据中国海商法第81、82 条规定,收货人应
履行如下手续: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收货人应在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时将有关情况书面
通知承运人;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
续7 日内或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 日内,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
面通知承运人(但在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
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
2
对于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货人应在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的次
日起连续60 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
(4)不超过诉讼时效。
(5)受理法院应是与案件有关的适当法院。在中国是有关的海事法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际海运(包括部分多式联运)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
中国海商法第13 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海事诉讼,还
适用于海事仲裁。
(1)时效期间
中国海商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分别为90 日、一年、二年和三年,具体如下:
90 日时效,是指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
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又称追索时效),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
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一年时效,适用于: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
物之日起计算;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互有过失的船
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且支付的赔偿超其过失程度的
比例的船舶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的追偿请求权,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
起计算。
一年时效,适用于:
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
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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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
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一年时效,适用于:
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199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
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二年时效,适用于: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有关海难
救助的请求权,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
险赔偿的请求权,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年时效,适用于: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时效中止
中国海商法第266 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3)时效中断
中国海商法第267 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
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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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即可以使时效中断,
而依海商法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不足以使时效中断,只有在被请求
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时效才中断。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纠纷的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
中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SMGS,简称《国际货协》)缔约国,受
该协定的约束。
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纠纷的起诉条件
根据国际货协第30、31 条的规定,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起诉条件是:
(1)原告是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即发货人和收货人。
(2)被告是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
(3)只能在根据国际货协第29 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后,铁路未在180 日
内给赔偿请求人予以答复,或在该期间内铁路已将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一事
通知请求人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
(4)不得超过诉讼时效。
(5)受理法院只能是受理赔偿请求铁路的国家的适当法院。在中国是有关
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
根据国际货协第31 条的规定,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是9 个月,但
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是2 个月。时效的起算日期是:
(1)关于货物毁损、部分灭失和运到逾期的赔偿请求,自货物交付收货人
之日起计算。
(2)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请求,自国际货协第14 条规定的货物运到期
限届满后30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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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赔偿请求,或关于退还这项款额的
请求,或关于因将运价用错以及费用计算错误所发生的订正清算的赔偿请求,自
付款之日起计算,如未付款,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4)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余款的赔偿请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计算。
(5)关于其他的一切赔偿请求,自确定成为赔偿请求根据之日起计算。
从发货人或收货人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书之时起,上述时效中止,从铁路已
将全部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一事通知请求人之日起,或铁路未对赔偿请求予以答
复,在180 日期满时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
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起诉条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参加的1955 年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国际航空货
物运输的起诉条件是:
(1)原告应是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托运人、收货人等。
(2)被告应是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托运人等。
(3)收货人对承运人起诉的,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34 条规定(1955 年
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收货人应履行如下手续:
对于货物发生损失的,收货人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 日内向承运人
提出异议;
对于货物发生延误的,收货人至迟应当自货物交付其处置之日起21 日内向
承运人提出异议。
任何异议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形式提出。
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收货人未在上述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
提出索赔诉讼。
(4)不超过诉讼时效。
(5)受理法院应是与案件有关的适当法院。中国没有受理国际航空货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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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诉讼的专门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普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
中国民用航空法第135 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
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止和时效中断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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