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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一些实际法律问题与王轩军律师的答复,其中有关当事人的姓名为化名。
问题目录:
胶卷曝光,应该获赔多少?
合同是变更,还是解除?
我家的房子怎么分?
如何处理非法同居关系?
文件的文号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搜查?
如何处理矛盾激化的夫妻关系?
应以谁的名义购买房屋?
租房合同到期后让原承租人搬走是否违法?
律师和其他人可否代理在国外的人办理离婚手续?
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有何具体的法律规定?
应如何收回保证金?
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
如何提前终止合同?
法律问题:胶卷曝光,应该获赔多少?
王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药物研究人员,我在你们的网站的法律问答里看到你的一些精彩答复,今天我遇到了一件很令我伤心的事,想请你帮我一下。
我刚结婚没多久,昨天我去把在海南度蜜月的两卷胶卷拿去冲洗,结果今天人家告诉我全暴光了,并且说是机器的原因,他说赔我两卷胶卷.我现在在江苏上班,恐怕以后去海南的机会很少了,我一直想看看大海,想在海里遨游,所以我们的蜜月选在海南.我老家是陕西的,结婚时候家里都上班了,也没人来参加婚礼,还有我的大学同学,他们都等着看这具有纪念意义的照片,而现在却曝光了!我该不该要求照相馆对我赔偿呢?除了两卷胶卷的钱,我的精神损失费呢?应不应该赔?赔多少呢?有没有个大概的数目?殷切的盼望得到你的答复!谢谢!!
JS 2004.2.26
答复:
如果照相馆说是机器的原因造成胶卷曝光,照相馆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若照相馆不能证明是机器的原因造成胶卷曝光,你有权要求照相馆对你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关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请浏览
http://www.sino-laws.com/Chinese/c-articles/c-articles.compensation%20for%20damages%20to%20spirits.htm
王轩军 2004/02/26
法律问题:合同是变更,还是解除?
王律师,您好!
我租了和房东合住一套两居室,我住一间,房东一间。现在因工作原因,想提前终止合同。我当时和房东签了一个简单的合同,签了半年,但租金暂时付了三个月的。我们的合同中写明:“如果一方有变动,必须提前15日通知另一方”,但没有规定违约责任,当初也没有交押金。请问:我们这样的双方合同合法吗?如果合法,我提前终止合同需不需要对房东进行赔偿?先提前表示感谢。
SYX
2004/02/20
答复:
1、你们的合同内容合法。
2、“如果一方有变动,必须提前15日通知另一方”中的“变动”含义不明,不知是变更,还是还是解除,或是其他,这需从整个合同的内容整体来看。如果该“变动”能确定为解除,则你提前15日给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在15日后发生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你终止合同,无需向房东赔偿损失。如果该“变动”不能确定为解除,或虽然该“变动”能确定为解除,但你在合同解除前终止合同,你都应向房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轩军 2004/02/25
法律问题:是否应对共同海损进行担保?
王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运我公司代理的一票货(从天津新港经韩国釜山驶往美国西海岸的98个集装箱)的船舶,在离开釜山不久于2004年1月30日与另一艘船舶发生碰撞。我公司收到德国一家共同海损理算机构的传真,说承运上述货物的船东已宣布共同海损,该理算机构受托要求货主签署共同海损协议书,并要求理算机构认可的货物保险公司签署共同海损保证书,否则货物在目的港不能放行。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应对,是否应签署有关文件?
TJHH物流公司 2004/02/12
答复:
贵公司如果是该票货物的货主,且未发现共同海损不能成立的事实和证据,则应签署有关文件,提供适当的担保。贵公司如果不是该票货物的货主,则应拒绝签署有关文件,不提供担保,但应及时通知有关的货主和货物的保险人。贵公司如果是该票货物的货主,但发现共同海损全部或部分不能成立的事实和证据,则也应拒绝签署有关文件,不提供担保,或提供部分担保。
为了您能对对此问题有更好的理解,下面对共同海损的含义,以及共同海损的宣告和担保程序予以简要说明。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简称G/A,或 G.A.)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海上危险必须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共同遭遇的危险;(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由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
船舶、货物等发生共同海损事故(碰撞属于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应及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船东或其代理人,由船东或其代理人宣布共同海损,并通过代理人通知货主和有关方面。按照一般国际上的习惯,在船东宣布共同海损后,货主不提供担保就不能提货。船方有权留置货物,以防止在交货后因货主失去支付能力而对自己造成的不利。
货主在接到共同海损通知后,应立即报告货物的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办理卸货物的担保提货手续。宣布共同海损的船舶到卸货港时,货主应协助保险公司和船检代理等有关单位安排对船舶和货物等的检验,对共同海损进行初步查验。如未发现共同海损不能成立的事实和证据,应及时向船方提供共同海损的担保并附具货物价值单,以免引起因担保提供不及时或不当而被船方留置货物。共同海损担保一般有这样几种:(1)货方提供共同海损保证金(Cash
G.A. deposit);(2)货方保险人提供共损担保函(Letter of G.A.
guarantee),或是货方提供经货方保险人签署的共损分摊保证书(G.A.undertaking);
(3)船货双方签署共损协议书(G.A. bond);(4)
船货双方签署不分离协议(Non-seperation agreement)(此协议在共损事故发生后货物须由另船转运时签署)等。如果经过初步查验,认为船方所宣布的共损不能成立时,保险公司应在收货人的协助下当场取证并拒绝出具担保函,或对不合理的牺牲和费用部分拒绝摊付。货方及其保险公司的初步审查和担保提货,视为货方初步确认船方宣布的共同海损。
王轩军 2004/02/14
法律问题:我家的房子怎么分?
王律师:
你好!
我爸爸的兄弟有5个,由于下乡,我爸和我的姑妈在外地工作,我爸其他的三个兄弟就在武汉和我的奶奶住在一起,98年的洪水之后,我家准备把老房子拆了,在原来的地基上做新的房子,我爸爸的三个兄弟在没有通知我爸爸和我的姑妈的情况下,就合资出钱把新房子都做起来了,然后我的爸爸的一个兄弟就说,因为新的房子我爸爸和姑妈没有出钱,所以就没有房子了,或者说只有回来过年的时候可以住一下,至于继承的权利就没有了,您说我爸爸兄弟的话是对的吗?
因为房子是建在菜场的边上,所以有三个门面,分别属于我爸爸的三个兄弟,就是那出钱做房子的三个兄弟,我爸爸就说,在房子做好的前6年,门面收的房租钱都归我爸爸的三个兄弟,用于他们收回当初做房子所投入的钱(我爸爸计算了一下,6年的时间可以把钱都收回来),至于6年之后,那门面的租的钱,应该是5个兄弟平均分,您说我爸爸的建议可以吗?
然后就是我爸爸几兄弟还有我的奶奶签了个协议,这个协议的内容大致就是以上这些,上面有我爸爸的兄弟的签名还有我奶奶的手印,没有去公正,有法律效应吗?
前几天说我们的房子要拆,因为政府要规划用地,按面积赔钱,那陪的这部分钱应该怎么分???我的爸爸的有个兄弟急着把他爱人的,儿子的户口都迁回来,因为他想赔的钱是按这个房子的户口本上的人头数来分的,我爸爸说不是这样的,只有我奶奶和我爸爸那五兄弟有权利分那钱,我的爸爸和我的姑妈的户口不在武汉,在工作的地方,您说按什么标准来分?
作为晚辈我不想看见家人那么吵来吵去,我的爸爸有心脏病,我怕他因为心里不平衡发病,因为我爸爸的武汉的一个兄弟想把房子占有,就是我爸爸他们的大哥,他说他是大哥就应该是拥有最多的,所以我很想听听您的观点,我们对这个不是很懂,所以想请教一下。谢谢了?
一个急盼回复的人
2004/2/13
答复:
你好。你爸爸“6年之后,那门面的租的钱,应该是5个兄弟平均分”的建议,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该建议没有考虑你奶奶的份额。但是如果你爸爸兄弟5人和你奶奶订立了协议,都同意你爸爸的建议,且你奶奶同意该协议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虽然没有公证,也应有法律效力。
如果上述协议有效,拆迁补偿款应在扣除3个兄弟盖房投入(未通过门面房租补偿的部分)的钱之后,由5兄弟平均分配,与户口在什么地方没有直接关系。你爸爸的大哥以大哥身份想多分,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他(其他人也一样)为共同的利益做事,造成的收入损失和产生的费用支出,应在拆迁款分配之前预先扣除,偿还给他。
(请注意,如果你奶奶没有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你爸爸兄弟5人对奶奶有法定赡养义务。)
如果上述协议无效,应按法律规定析产继承。如果你所说属实,老房子应是祖产,若无其他特殊情况,老房子应是你爷爷和你奶奶的共同财产。当你爷爷过世后,老房子应是你奶奶和5兄弟的共同财产,其中,你奶奶应占有她自己的二分之一和从你爷爷的二分之一的遗产中继承的六分之一,合计为十二分之七,5兄弟各占有从你爷爷的二分之一的遗产中继承的六分之一,计为十二分之一。拆迁补偿款应在扣除3个兄弟盖房投入(未通过门面房租补偿的部分)的钱之后,由你奶奶和5兄弟按该比例分配。当然,你爸爸的大哥(其他人也一样)如果对老房子和新房子尽了保管和维护义务或对你爷爷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在该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多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
王轩军,2004/2/18
法律问题:如何处理非法同居关系关系?
王律师:
您好。我叫GYF,是新浪网一会员。昨天我在新浪论坛(情感倾诉—网上求助)里替我一朋友贴了个帖子。有网友强烈推荐您。尽管还不知道那位网友和您的关系,但是由于这是我朋友应对目前局面的一个希望,所以唐突打扰,请您原谅。
我朋友她生活在一个小城市,那里的人们的法律观念还很淡薄,可是我朋友近来却要应付一个诉讼。是和她曾经一起生活的人把她告上了法庭,我前几天去看望她的时候,知道了事情的经过,于是我鼓励她积极寻找律师,来帮她度过这个难关。但是心里还没有底,所以在网上贴了张帖子,来寻求帮助和建议。
考虑到您是专职的律师,能给予一些法律上专业的建议,所以给您写了这封信。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朋友(离婚)在2001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潘某(也是离婚)。于是与之接触,在处朋友的过程中,我朋友发现他为人性格有时粗暴,所以曾经提出分手,但是每次提出分手过程中,这个潘某都要拿言语和行动来威胁和劝哄我的朋友和朋友的家人。我这个朋友当时为了家人的生活能过得平顺些,另外本身性格懦弱些,所以就结婚了(只履行了婚礼的形式,没有去登记)。之后我朋友提起过去登记,被潘某屡次拒绝。有时潘的态度还很恶劣。
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潘某因为生活琐事或者无端由多次侵害我这位朋友的身体,当然也造成了一定的心灵创伤。在今年春节期间,形势越演越烈,于是我朋友回到了她父母家。在这期间,潘某多次恶性骚扰我朋友和我朋友的家人,在忍耐不下去的情况下答应了潘某的无理要求,给了他母亲5000元现金。有局外两个人做证。(其中之一为亲属)但是没有在当时打收条。过后潘家耍赖不承认收钱的事。又在之后把我朋友告上了法庭,理由是: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2骗婚;3过过日子人就没了。
答复:
GYF,你好。
感谢你的信任。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他有关司法解释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根据你所提供的材料,你的朋友与潘某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属非法同居关系。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判决予以解除。你的朋友与潘某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此,你的朋友宜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可要求分配共同财产,并要求潘某返还你朋友个人的财产(但需要你有物证或认证支持)。此外,你朋友还可以在本诉中(或反诉、或另诉)要求潘某赔偿因殴打和/或不正当性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损失。如果,潘某对你朋友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或伤害(轻伤以上)罪,你朋友可以到有关司法部门控告潘某或自诉潘某。
在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若潘某再骚扰你朋友,你朋友则可依据判决和有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保护。
以上意见,供参考。
王轩军律师
2003年3月28日
法律问题:文件的文号是什么?
王律师:
您好!
我是XX市科技局的,请问2002年3月5日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十五”期间地方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指导意见 》的文号是什么呢?我们急需要您的帮忙。
谢谢!
XX市科技局高新科
你好,
2002年3月5日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十五”期间地方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指导意见 》,具体是由科技部高新司发的,函号是:国科高函(2002)7号。
法律问题:什么是非法搜查?
王律师:
您好!
打扰你一下实在是抱歉得很,我们家在农村,因为这个原因当地人的法律意识也比较薄弱。昨天当地派出所和当地计划生育办事处到我们家来。说是搜查看有没有超生孩子(当地有人超生躲罚款),当时他们的态度很
嚣张,而且没有出示相关的搜查证件,我母亲因为没有法律意识,也只能让他们搜查了,当然因为这是无中生有也没有搜出结果。他们走的时候居然还威胁说,要是发现有人躲这这里,就还要罚款什么的。当听过这件事情后,我觉得这简直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人权,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不是可以告他们。依据什么法律条例。(当然这点最重要,不然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写诉讼状了)
麻烦您了,祝你工作顺利!谢谢
一个农村的求助孩子 2003/3/12
答复:
如果当地派出所在搜查时,没有出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且违反了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属于非法搜查,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的公、检、法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起诉。但对该侵权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起诉是有难度的,特别是在没有给你们造成严重损害的情款下,因为中国目前法制不健全,而侵权人又是公安人员。
以上意见,供参考。
王轩军律师
2003年3月21日
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二百零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七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问题:如何处理矛盾激化的夫妻关系?
王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在职女性,今年28岁,我的丈夫与我同岁,并且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我在山东省某市政府工作两年后,通过人才引进来我国经济发达的一个大城市工作。我丈夫在大学毕业后考取了研究生,在读书期间成为共产党员。他毕业后应聘到该大城市的一个公司工作。我们后来得知对方在同一个城市,此前无任何联系。互相联络以后慢慢产生感情,与去年年底登记结婚。
在我们谈恋爱及结婚后,我丈夫曾多次因与我有意见分歧发生口角,他就会对我大声咆啸,痛哭流涕,又摔又砸,一遇到这种情况我就暂时不理他,等他自已情绪稳定一点时再跟他讲这样不好,影响到我俩感情,并希望他下次不要再这样,不然我就没办法与他相处,每次他都发誓保证下次再也不这样了,可不多久又会这样子。现在居然发展到动手打我。今年6月份,我感觉自已怀孕了,我俩一道去医院检查,结果出来是我已经怀孕一个多月了,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争执,他如同发疯一样将我三番四次推到在地上,路边的树上,造成身上多处瘀青。我感到非常失望,想跟他分手。后来父母来到上海调和,希望我可以再给我们两人一次机会,因为走到一起必竟不容易。我接受了父母的意见,跟他和好。因为我们没房子,没办法抚养孩子,我与7月初做了药流手术。8月17日晚,我跟他去参加一个朋友聚会,大约晚上11点钟在张杨路783公交站头等车,又因一点争执,他便又发起疯来,在人行道上猛推我,并扭住我的右手臂将我往人行道边的护拦上撞。我想起了上次打我的情形,气愤不已,上去给了他几记耳光。然后拿手机想打电话给我父母,他抢过我的手机和包,我想回宿舍去,但钱包、钥匙全在包里,我问他要他不给。僵持了一会,我赌气向金桥方向的宿舍走去。他不远不近的跟着我,顺着张杨路走过了罗山路,他又上来拉扯我,我打了他一把掌,然后他就一拳打在我下巴上,并把我打倒在地。我爬起来想继续走,他就再次把我推倒阻止我向前走。就这样推了几次我不想受伤就坐在地上不动了,他就坐在我旁边,就这样僵持了好久,最后他说了句你走吧。我立刻抓起皮包,叫了步车回公寓。到公寓的时侯已经是近3点钟。过了不多久,他又追了过来,猛按门铃,我不敢开门,他就在楼下恶狠狠的叫我的名字,因为是深夜,整个院子里的人都可以听到。我住在四楼,大约早晨时分可能有人开底下的防盗门出去,他趁机进来到我的门口,用力敲门,然后用脚踢门,并在外面大叫把结婚证还给我等等。我就打电话给我的父母求助,因为我父母都在外地家里,他们想打我丈夫手机劝服他,但他手机关机了。
我实在没办法就打了110,不多久警察赶来,将他劝走。这样三番几次我真是伤透了心,是高学历的知识份子,又是党员,怎么可以这样没有理智,这样野蛮?!!我想离婚,但以前他曾说过如果我离婚的话他就让我有去无回,就会跟我同归于尽,所以我想尽可能的在保护自已的情况下处理这件事,请问我应该准备些什么资料,并可求助什么样的部门来保护自已的权益呢?按照法律程序我应该怎样做?请帮帮我。另外,如果我的丈夫坚决不离婚,并采取冷战拖延的方式对我,我该怎么办。或他不辞而别到国外留学去了,我又能怎么办?
谢谢!
王玲 2002年8月26日
答复:
王玲,你好。对你遭遇,我深表同情。
对于你的问题,我认为:
1、尽量与他少接触,如必须接触,请有关中间人(如你单位的人或其他能使你免受伤害的人)在场。
2、可否请你们共同的同学(尤其是对能施加影响的同学)来调解你们之间的矛盾。
3、对于你们之间的所有有关材料(如结婚证、你被打的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受伤情况证明等)都应保存好,做好有关记录,如有必要进行录音、摄像。
4、对于是否提出离婚,要慎重考虑。如果他想出国,你可以等他出国后再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不出国,则在经有关部门或人员调解,他的情绪稳定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王轩军 2002年9月1日
法律问题:应以谁的名义购买房屋?
王律师,你好!
结婚3年后,男方父母拿了部分钱,再借了部分买了一套房。在办房产证,由于男方户口是外地的,因此以男方的名字办房产证要多交1500元钱(还有一些麻烦手续),女方不同意。但顾虑以女方的名义办以后若出现意外时(如感情不和),那时房产是否还有男方的一半。买房时签合同是男方的名字。
盼复,谢谢!SYW。2002-8-16
答复:
SYW,你好。
若以女方名义办房产证,且该房产使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果离婚,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也有一半属于男方。但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如为购房所借的钱及为共同债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王轩军律师 2002-8-21
法律问题:租房合同到期后让原承租人搬走是否违法?
王律师:您好!
我有个问题要请教你。我有一套店面房,原来是出租给A的,合同期两年,在离合同期结束刚好一个月时(比如8月10日结束,我在7月9日给他电话通知),他以房租太高为由没有说明想继续租用下去,于是,我在第二天将房子出租给了另一人B,并写好协议,收取了定金。现在,A反过来又要租我的房子,还说我不租给他是违法的。请问:
1、我的行为有否违法?
2、我与B的合约有效吗?
3、如果与A的合约到期后,A不搬走,我可以采取哪些行动?
WFH 2002-8-23
答复:
WFH,你好。
对于你的问题,我认为:
如果你与A的合同没有约定在合同到期后A有优先承租权,则你在该合同到期后把房子租给B,不违法,你与B的合约有效。如果与A的合同到期,A不搬走,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A搬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王轩军 2002-8-28
法律问题:律师和其他人可否代理在国外的人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你好:
有一问题咨询。
我有一亲戚现在美国,她去美国已三年,近期不能回国,委托我做她的代理人,想办理在国内的离婚手续,不知是否可以?是否只能委托律师办理?如果请事务所做代理费用多少?我亲戚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是北京。
Zhou Yuchen 2002-8-26
答复:
Zhou Yuchen,你好。
你亲戚可以委托你和/或律师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她的代理人。如委托我所代理,有关费用可以面谈。
王轩军 2002-8-27
法律问题: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有何具体的法律规定?
王律师您好:
现有如下问题需您指教。
一、问题
1、我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对方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有何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2、外购土地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进行评估。
二、确认几个房地产法律文件的实效性,看是否过期:
1、199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公司意见的通知
2、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寻找有关法律文件全文: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专项稽查的通知
2、2002.2月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为的通知公司意见的通知
对于您对我公司在法律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我们将找机会面谢!
KANG WEI 2002.8.23
答复:
KANG WEI,你好。
一、
1、具体依据是《公司法》第24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和第80条第1款“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请解释“外购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意思,以便回答该问题。
二、
1、1990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公司意见的通知。现在有效
2、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在有效
3、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现在有效
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专项稽查的通知。请提供具体发布时间,以便查找
2、(请见附件)(略)
王轩军 2002-8-26
法律问题:应如何收回保证金?
王律师您好:
我是一实业公司财务总监,现有个问题向您请教。
我公司98年向*期货公司投入期货保证金,现该业务不做,欲收回,但原期货公司已重组,债务已转入*集团(但无明确的债权转让协议),请问此笔款项应如何收回?
KANG WEI 2002-8-7
答复:
Kangwei您好:
据您所提供的情况,我认为关键是确定原期货公司重组后的债务承担人,也就是说,在原期货公司重组后要确定原期货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包括对您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按您所说,债务已转入*集团,如能确定,则债务承担人就是*集团(这涉及的是债务问题,虽然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与有无明确的债权转让协议无直接关系)。
由于公司重组的形式很多,如合并重组、分立重组、破产重组、债权重组、债务重组、人员重组等,不知您所说的重组是指哪一种情况。在不同的情况下,具体债务承担人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合并重组,法律规定合并各方的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继,此时债务承担人是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
因您所提供的细节有限,我暂时不能确定具体的债务承担人是谁。(如必要,您可提供更多的细节,或面谈)
在确定具体的债务承担人后,您公司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向债务承担人提出要求,收回保证金。但有个前提,这就是您公司应有权要求原期货公司退会期货保证金。
王轩军 2002-8-15
法律问题:录音证据的效力如何?
王律师您好!
我是江苏省一大型企业的员工(做IT工作)。我有一个法律问题想请教一下:我怀疑我妻有外遇!我妻子是做业务的,经常在外,但在家的空余时间也很多。两年前我发现当她在家时有一个同单位男业务员打来找她的电话特别多,我在家时电话较少,当我一上班电话就多了,有时一个小时内能有十来次(通过来电显示看到的),当我问她时,她说都是业务上的事,我有点怀疑。有一次星期天早上7:40左右(平时我已上班)电话来了,当时电话听筒里传出的声音很响,被我亲耳听到了我不敢相信的、让人恶心的、肉麻的话语……为了能把事情搞清楚,事后我没有生气,也没有质问她,为了找到证据我想了很多办法,最后决定既然是通过电话而起何不通过电话作为突破口?我以前曾经替她和男业务员缴过手机费,他们告诉过我他们手机的查询密码,通过这两个密码我查到了他们手机的通话清单,一看吓一跳,男方手机费中竟然有超过一半的费用是因为打我家电话或打她手机而产生的(一个月下来平均每天有30个这样的电话,其他月份也差不多)。我知道了问题的严重性(以前我对我妻子的为人都很放心,有一次她曾告诉我她为了陪他做业务曾在东北某地陪他了一个星期,她还告诉我不要告诉单位其他人,当时我仍然相信她的清白),为了能取到证据我在家里电脑上安装了电话录音软件(自然她不知道),经过近两个月的录音掌握了很多有价值的线索和证据。通过录音线索了解到他俩约定2002年1月某日以出差名义到内蒙某地会面,妻子瞒着我去了内蒙某地(慌称只是要债),当时由于客户需要,妻子要我帮她寄点材料过去,因此知道到了她的住处和旅馆名称,通过当地114台又查到了旅馆的电话(他们为了不暴露所在都使用手机打电话),他们登记住宿的第三天我电话打到该旅馆总台证实了他们的约定:用她的身份证以夫妻名义包了一个房间。后来她知道我打电话去过旅馆,责问我不该跟踪她,但她不知道我了解到了这么多。我70年出生,她69年出生,我们结婚已近9年(93年结婚),我想办理离婚,现在新《婚姻法》实施了、无过错方可得到赔偿。她曾说要离婚的话我另付给她3万元她可以什么都不要(我们有价值7万元的房产一套、3万元的家具电器等、存款约有5万元是以她私人户头存的),现在我们有一5岁孩子我打算要(因工作原因她不方便带)。
请问:1、我通过电话录音取得的证据有效吗?我无奈之下采用电话录音属侵权行为吗?我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据?2、我能答应他的要求吗?
江苏
安然利 2002-2-17
答复:
1、关于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问题。
录音资料是指运用声学、电学、化学、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原理制成的收录设备,把正在进行的发言、谈话、呼叫、机械摩檫、自然声响、电话对讲等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来的声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其基本特征是能够对声音进行固定、保存和重现,以恢复原始声音的真迹,能够使人们有耳先听,闻其声如见其人,是有超过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被称为"会说话的证据"。
您所说的电话录音属于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关于录音资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
(1)我国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
(2)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而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说的电话录音属于未经您妻子同意私自录取的资料,目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自2002年4月1日起,您所说的电话录音因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如果没有疑点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有效。
2、您无奈之下进行电话录音是否属侵权行为。
就您邮件中所提的情形而言,您进行电话录音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3、本案中,您是否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
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您所说的电话录音(如果没有疑点)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具有证明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如您可提供由旅馆出具的您妻子与其他男人包住一个房间书证等。
4、您能否答应她的要求。
仅根据您邮件中提供的情况,我不能给予确定的答复。正常情况下,离婚时夫妻财产应平等分割。在此基础上,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另外,孩子由您抚养,对方应该负担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2002年2月22日
法律问题:如何提前终止合同?
王律师,你好:
我想请问一个问题。我在2001年8月19日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在上海租了二间房,租房合同上签的是一年时间。我交付了押金和房租。现在我因工作变动想中止这个租房合同,我是否能要回押金以及剩下的房租?我是否要对房东要进行赔偿?
注:在租房合同上曾写明:如果一方想中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对方,不过没有写明中止合同应付的责任。
游茂儒 2001-10-24
答复:
你好,感谢你的问题。因不知租房合同的全部内容,现仅根据你提供的内容答复如下:
如果住房合同中写明“如果一方想终止(不是“中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对方”,而没有其他与之有关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在你仅是想提前终止合同,没有违约的情况下:1、你应立即给房主一个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2、你可以向房主要求返还给房主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的房租;3、如果你没有给租赁物造成任何损失,在你不再居住租赁房屋后你可以要回押金,且无须对房主进行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200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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