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规       

horizontal rule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4]497



关于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外国航商驻华代表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国际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方便国际海运企业履行条例及细则中规定的备案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处理国际海运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加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企业的双向沟通,交通部决定启用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国际船舶运输、国际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国航商驻华代表机构是实施网上备案的海运企业(代表机构)。其他国际海运企业(代表机构)的网上备案工作今后将根据需要视情增补。凡条例及细则中规定的所有备案项目都必须实施网上备案。因部分备案项目如新增国际航行船舶、公司名称变更等备案工作需要我部出具证明文件,故为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网上备案不取代现有的备案方式。

二、 上海航运交易所是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的技术支持和实施机构,负责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的开发、运行与日常维护和数据存储、统计等技术性工作,保证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正常运行。

三、 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是实施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的网站。

实施网上备案的各海运企业(代表机构)应在中华航运网网上备案栏目进行注册,获得包含用户名及密码的确认电子邮件后,即可使用。信息填报前应仔细阅读中华航运网备案栏目中的使用说明(Guideline)及常见问题回答(FAQ)。对网上备案工作的政策和技术等问题,可发布在中华航运网的航运论坛中,或直接与水运司或上海航运交易所联系。

四、 实施网上备案的各海运企业(代表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备案及基础信息填报工作,负责本公司(代表机构)基本信息的填报,并及时更新;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要求,及时通过国际海运网上备案系统履行备案义务,交通部水运司回复电子邮件予以确认。

五、 今后凡符合政务公开的文件、通知、回执,原则上我部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企业报送人,请各企业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六、 有关业务咨询、技术支持的联系方式如下:

交通部水运司 电话:010-65292655

E-mail:shipping@moc.gov.cn

上海航运交易所 电话:021-65151166-4108

E-mail:zzh@sse.net.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律法规仅供参考,若要正式使用,请事先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

[回页首]

请继续阅读其他物流法规

horizontal rule

 

若需要法律支持,请与王律师联系

 
Email: wangxuanjun@sino-laws.com
Web网址: www.sino-laws.com
 

All rights including copyright reserved. 保留包括版权在内的全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