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规

English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24号
为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业已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与物流有关的部分)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汽车整车制造(包括研发)
2.汽车发动机制造(包括研发)
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充气减震器、空气悬架、液压挺杆、组合仪表
4.汽车电子装置制造(含发动机控制系统、底盘控制系统、车身电子控制系统)
5.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
6.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
7.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
8.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9.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
10.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1.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2.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4.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
15.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6.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17.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4.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5.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6.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7.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8.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
*9.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0.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11.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
12.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3.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九、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2.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三、制造业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1.集装箱生产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2.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3.水上运输公司
*4.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6.代理公司(船舶、货运、外轮理货、广告等)
*7.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邮政公司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注:法律法规仅供参考,若要正式使用,请事先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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