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轩军 渠 波 (写作时间:2002年5月) 职务摄影作品是指作为雇员的公民为完成所在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认定为职务摄影作品应具备两个条件:(1)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或者是作者与单位之间订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或者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单位委托非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摄影创作,则单位与作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2)摄影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工作职责范围。有些摄影作品创作尽管在单位业务范围内,或是与作者的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但只要摄影作品的创作不在作者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也不是所在单位特别指派的任务,就不能认为是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职务摄影作品分为特殊职务摄影作品和一般职务摄影作品两类,不同类别的职务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和使用规定是不同的。 特殊职务摄影作品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公民主要是利用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摄影作品。公民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但不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摄影作品,就不是特殊的职务摄影作品。其中,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第二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摄影作品。特殊职务摄影作品的署名权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在保证作者署名权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使著作权的其他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特殊职务摄影作品与单位摄影作品是不同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单位摄影作品是指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摄影作品。单位摄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均由单位享有。 一般职务摄影作品是指除特殊职务摄影作品外的职务摄影作品。一般职务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一般职务摄影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在不违反上述规定前提下,作者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行使著作权,例如,在作品完成两年后,作者可以在不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或者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可以在不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其中,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回页首] 请您继续阅读其他法律文章。
|
|
All rights including copyright reserved. 保留包括版权在内的全部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