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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与违法
王轩军 (写作时间:2002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后,众多媒体纷纷的刊登文章或访谈记录等说,“偷拍偷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偷拍偷录”最多的记者对上述规定比一般人更敏感,提出了很多问题,其中最集中的问题是“偷拍偷录”在什么情况下违法,在什么情况下合法。这不仅是涉及到“偷拍偷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还涉及到“偷拍偷录”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偷拍偷录”有时是违法的,有时却是不违法的。因此,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偷拍偷录”是违法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偷拍偷录”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作为名词使用,此时它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只是一通俗的叫法,是指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拍摄、录制的视听资料;其二是作为动词使用,此时它是指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拍摄、录制的具体行为。笔者在本文中使用“偷拍偷录”一词时,用的是其第二种含义。 违法,亦称违法行为,是指人们违反法律、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偷拍偷录”如果构成违法,应具备四个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才构成违法,缺少其同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违法。这四个要件是:(1)在客体上,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实际侵犯了法律所保护某种社会关系。如果“偷拍偷录”没有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侵犯社会、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就不构成违法;(2)在客观上,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可以表现为做法律所禁止的,也可以表现为不作法律所要求做的,都是在人们意识支配下的外部活动。如果只是有“偷拍偷录”的思想或意识活动,就不构成违法;(3)在主观上,必须是“偷拍偷录”者出于故意或过失,有过错。如果“偷拍偷录”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则不构成违法;(4)在主体上,“偷拍偷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定),否则不构成违法。 对于“偷拍偷录”者而言,可能的违法一般分为下列四种:(1)刑事违法,又称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违法,具体是指侵犯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依法应受到刑罚惩处的违法(行为);(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违约和侵权等;(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4)违宪,是指违反宪法。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践中“偷拍偷录”者可能的违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1、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器材。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1条和《刑法》第28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偷拍偷录”者,如果非法持有、使用间谍专用窃听、窃照器材,则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如果非法使用非间谍专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则触犯了刑法。 这里有几个问题:第一、间谍专用窃听、窃照器材与非间谍专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有什么区别。依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间谍专用窃听、窃照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当不能判断某一器材是否为间谍专用器材时,可请国家安全部予以确认。第二、持有、使用专用窃听、窃照器材在什么情况下“非法”。对此,目前没有相应权威部门的公开解释,“偷拍偷录”者若持有、使用专用窃听、窃照器材,应采取慎重态度,或履行以必要的审批手续(这种手续应由有关权威部门界定)。否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的违法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宪法》第39条、《刑法》第245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民的住宅明确受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保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轻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者可能触犯里刑法。 “偷拍偷录”者如果没有合法依据,偷偷地潜入他人住宅安装窃听或窃照器材,则其行为肯定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3、侵犯他人隐私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禁止用宣扬隐私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或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斜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公民的隐私权,特别是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的。 “偷拍偷录”者如果未经他人同意,将涉及他人隐私的偷拍偷录材料在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宣扬,造成一定影响的,则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人民法院将按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法处理。 4、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偷拍偷录”者如果将在公共场所偷拍偷录的照片、可视资料发表在报刊或者可视媒体上,若未经有关肖像人的同意,则因往往具有营利目的而构成违法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特别建议记者,如果要将偷拍偷录的照片、可视资料发表,不管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因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有时难于界定),一定要征得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最好是书面的),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否则,任何故意或过失泄露秘密的,将违反刑事或民事法律的规定。因此,“偷拍偷录”者在将偷拍偷录材料公布或宣扬时,应严防泄露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总之,“偷拍偷录”不是必然违法,但“偷拍偷录”者在持有、使用窃听、窃照器材时,在利用“偷拍偷录”材料时,都可能违法。所以“偷拍偷录”者要谨记,不要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回页首] 请您继续阅读其他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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