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物流法专栏] [其他法律问答] [王轩军律师] [Home主页]



摄影作品的底片与著作权可以分离

渠  波  王轩军

(写作时间:2002年5月)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从上面的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中,我们对摄影作品进行具体分析可知:摄影作品的原件(底片)的转移,不视为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然而,人们普遍有这样一种认识,即摄影作品底片的所有者就一般被认为是这一摄影作品(照片)的著作权人,对这一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那么,问题就出来了:摄影作品的底片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可以分离?如果分离,如何确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传统的摄影作品指的是照片(包括负片及经过或未经过美术加工的正片)。摄影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照片,一般说来,与其反映的对象及反映的目的是无关的。就是说,无论是人、物、景,还是事物的照片,也无论是业余拍摄,作为艺术家进行艺术创作而有目的的拍摄,还是为作广告以及为宣传报道而拍摄,其产生的成果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在著作权领域,客体一般是有形的;它的又必须附在一定的载体上,摄影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其载体即是胶片。而作为原始取得的、载有摄影作品的胶片就是我们所说的底片;它就如同作家创作一部文学作品的手稿,成为摄影作品的原件。著作权本身是无形的,它仅因客体的产生而产生,而被主体享有。例如画家在一堵高墙的墙面上绘出一幅壁画,那么他究竟对这幅画享有著作权,还是对这幅画连同墙一起享有著作权?答案肯定是前者。在这种很明显的情况下,就容易看出作品及其所含有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区别。针对摄影作品而言,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作为摄影作品的原始载体底片与摄影作品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一个人虽然可能拥有一幅摄影作品底片的所有权,但却不一定等于他拥有这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主体应属于这幅摄影作品的原创作人。如果摄影作品的底片被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之外的其他人所拥有,底片所有权的拥有者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便不是一个人。因此,我们认为摄影作品的底片与著作权可以分离。

   
作品是作者个性的体现,是作者人格化的化身,人格权不仅与作者、而且与作品密不可分。作品中所涵盖的人格化是靠作者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来实现的,并由作者将这种成果固定于作品内涵中。著作权的产生,均与人的智力创作成果互相联系。因此,在确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时,不能只是简单地以摄影作品底片所有权拥有者是谁判断,还应从摄影作品的人格化方面加以推定。也就是应依据底片所反映的摄影作品是否是底片拥有者的智力创作成果来加以判断,并且,这种成果还应具备摄影作品的原创性。如果简单地认为摄影作品底片的拥有者便是著作权人,即把摄影作品的权利标的、受保护客体及有关载体相混淆了。只有把它们分得清清楚楚,不混淆,我们才能准确认定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回页首]

   请您继续阅读其他法律文章

 

[物流法专栏] [其他法律问答] [王轩军律师] [Home主页]

All rights including copyright reserved. 保留包括版权在内的全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