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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化解风险的良策 李建华
王轩军 张立柱
(本文刊登在《法制日报》2000年2月9日 第三版)
债权转股权(简称“债转股”)在我国目前有其特定含义,即指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将有关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使原来的商业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实施债转股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在目前信贷不良资产难以回收的特定条件下,债转股是降低甚至化解金融风险的良策。
至少,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实施债转股成为股东后,必然会提高对企业的控制力,这具体反映在权利的变化上:如股东通过股东会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权利。通常情况下,若股东对股东会表决权数掌握在50%以上,或虽不足50%以上但拥有一定量的表决权以至于达到控股程度,该股东对企业拥有的是几乎完全的控制力。小股东虽然无法与上述大股东媲美,但与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相比,对企业的控制力相对要大得多,例如,小股东除通过表决权影响股东会决议外,还可以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当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时,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这些股东权利的拥有,使企业的资金及运作状况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掌握,资金风险相对降低。
解决不良资产风险问题的根本,当然还在于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而债转股的实施,使企业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增加,对企业将产生如下有利影响。其一,企业自有资本额增加,资产负债率下降,破产的可能性必定减少,这是经营状况好转的前提。其二,与贷款比较,企业对该部分资金拥有自由度相对大的权利,从而能在更大程度上适应市场的变化,发挥资本金的作用。其三,债转股实施前的贷款利息负担解除,由此而降低的财务费用直接转化为企业利润,有利于扩大再生产。其四,债转股使企业自有资本金额增加,资产负债率下降,企业因此可能达到上市标准,从而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实施债转股对企业的这些影响,对改善企业经营状况会产生促进作用,从而使资本的增值成为可能,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的目的并非对企业长期持股,赚取红利,而是要通过债转股这种手段,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适时地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收回资金。毋庸讳言,由于经营风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存在的,所以尽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这种风险也不可能绝对避免。为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专门规定了选择企业的范围与条件。同时还规定了选择企业的操作程序,即首先通过国家经贸委按照选择范围和条件提出企业名单,并组织有关部门和银行对这些企业进行严格考查。其次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建议名单中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确认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名单。最后,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认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条件、方案,联合进行严格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以及严谨的操作程序选择的企业,一般来说,会在市场竞争中有良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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