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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人像艺术照不给底片行吗? ---- 答《中国摄影报》读者问 渠 波 王轩军 (答复时间:2002年3月)
编辑同志: 2000年8月20日,我到某摄影厅拍摄艺术照一套11张,付费100元。次日我去取照片时,发现没给我底片,我索要时,一员工指着《黑白照须知》“凡在摄影厅放大24寸以上的给回此底片一张,其余不放大的,底片按每张150元计价。”说:“我们摄影厅早有《黑白照须知》置于门前,如果无偿取回底片,实际上就是侵犯了摄影厅的著作权.”请问:摄影厅的《黑白照须知》是否有效?员工的解释正确吗?我可否索要回底片? 读者:吴志 吴志读者: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这是一件具有普通现象的典型案例,是许多消费者提出过的问题,其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摄影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摄影厅是提供摄影服务的经营实体,你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你到摄影厅拍照,双方形成了服务契约关系,即合同关系。此合同为口头形式的,即时履行的服务合同。在本合同中你有支付100元摄影费的义务,摄影厅有为你提供拍照服务,并保证按约定将照片交付给你的义务。
二、摄影厅制定的《黑白照须知》的效力。首先我们应先认定《黑白照须知》的性质。上面我们已清楚了,你与摄影厅的法律关系既然是一个合同关系,而《黑白照须知》是置于摄影厅门前公示,则《黑白照须知》应认定为你与摄影厅形成的合同中的约定内容。
其次,我们对《黑白照须知》的内容加以分析。究其内容,《黑白照须知》实际上就是对照片底片的归属问题加以规定。这一点往往是广大消费者常常忽略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由于《黑白照须知》中所规定的底片给付条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我们可知,《黑白照须知》所规定的不合理内容是无效的。其对消费者(包括你)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但是,应特别注意,这并不是摄影厅无条件给付消费者底片的依据。
三、照片著作权的归属。人像摄影与其他摄影作品同样,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应属有著作权的作品。摄影厅为你拍摄照片,在法律上便形成了你委托摄影厅为你拍照的委托关系,照片是摄影厅受你委托而创作的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此案例便属于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摄影厅。
四、消费者拿回底片是否侵犯摄影厅所拍照片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该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摄影作品同美术作品一样,其原件都可以转移,所以摄影厅将所拍照片(含底片)交还给你,只是将摄影作品原件转移给你,并不是将照片著作权转移给你,所以你拿回底片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摄影厅的著作权。
五、底片的所有权归属。虽然《黑白照须知》的内容因不公平、不合理而无效,但可以认为你与摄影厅双方对底片的所有权归属约定是有条件转移的,即你不能要求摄影厅无条件给付底片。由于你们双方未在拍照时明确约定,故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消协调解,仲裁庭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给我们一个启示,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在消费前将所涉及到的各种权利、义务尽量约定明确,自觉遵守约定、履行义务,做到消费者放心,经营者愉快。 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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