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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表现形态及相关情况
王轩军
(写作时间:2000年11月,修改时间:2002年1月)
商标权(即中国商标法中的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态有多种。为了对商标权有一个直接的了解,这里对商标权的各种形态及相关情况简单地列入表格中,以飧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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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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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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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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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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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未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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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初始形态,是一种不成熟的、具有经济意义、而一般不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
权利人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但未将该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具有自然性、便利性、适用性、易变性、不确定性、脆弱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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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在先的商标受到更多的保护。 |
《商标法》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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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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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相对成熟形态,是一种既具有经济意义、又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
权利人不仅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在法律上得到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效性、自觉性、稳定性等。各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主要对象。 |
受侵权后,权利人有权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
《商标法》第52、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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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熟知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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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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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但公众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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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抢先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 |
| 注册的 |
已注册且公众熟知。 |
除按注册商标保护外,转让前应进行商标评估,以商标权投资前不但应进行商标评估,且应通过商标主管部门审查等。 |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
| 驰名商标权 |
未注册的 |
商标在》成员国使用且驰名,但未注册。 |
商标尽管未在某成员国注册,只要在该国驰名,就可以对抗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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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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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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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 |
除按注册商标保护外,还有: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注册的自注册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自知道和应该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制止。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自知道和2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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